土耳其有爭議與無爭議的離婚

本篇文章提供給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移民的人作為參考

無可爭議的離婚

根據土耳其民法第4721條第166/3條; 如果婚姻至少持續了一年,則在夫妻雙方共同申請或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訴訟的情況下,則視為婚姻破裂。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決定離婚,法官必須親自聽取當事方的意見,並確信他們的意願已被自由宣布,並同意當事方就離婚和子女身份的財務後果接受安排。法官可以在安排中考慮當事人和孩子的利益進行必要的更改。如果雙方都接受了這些變更,則決定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關於當事人准入的規定對法官不具有約束力。僅當您與對方就離婚的所有細節(監護權,a養費,賠償金等)和解時,才有可能通過無爭議的離婚程序離婚。

有爭議的離婚與婚姻破裂

如果未就另一方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將發生有爭議的離婚。如果據稱與氣質不符,則應以“婚姻破裂”為由提起訴訟,這是離婚的普遍原因之一。根據土耳其民法第4721條第166 / 1-2條;如果婚姻關係的基礎已經脫離了配偶無法維持其共同生活的水平,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申請。

在前款所述的情況下,如果原告的過錯較重,被告有權對訴訟提出異議。但是,如果該異議具有濫用權利的特徵,並且在被告和子女方面繼續婚姻的結合有任何好處,則可以決定離婚。

換句話說,要因婚姻破裂而提起訴訟,必須不可挽回地打破婚姻關係,夫妻不能期望維持共同的生​​活,在事件中原告方一定不能完全過失導致離婚的事實,被告方一定不能十全十美。根據上訴法院第二民事庭,1998年10月22日,第1998/9578 E.和1998/11265 K號決定;” ..要求離婚,不一定是完全過失或較少過失,越過過錯的一方甚至有權提起訴訟,但有必要決定離婚,至少應認為被告方有過錯。在本案中,原告方完全有過錯,被告方沒有過錯。因此,接受受理是錯誤的,而不是撤銷訴訟。決定離婚的被告方至少應有過錯,而對這一過錯的裁定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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