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可能要進行離婚並處理英國財務狀況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丈夫的請願書,以避免被認為已接受土耳其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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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耳其民法第168條,主管離婚和分居案件的法院;應為當事方之一的居住地或當事方在提起訴訟之日前六個月之前使用的當事方的住所。關於主管法院的異議必須在第一請願書(對案件的答复)中提出,並定義主管法院的理由。由於丈夫目前居住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因此伊斯坦布爾第六家庭法院極有可能會拒絕我們的管轄權異議。

因此,除非土耳其有公認的和強制執行的外國法院裁決,否則英國的案件檔案將無法凍結或停止在土耳其的訴訟。

根據土耳其法律,外國法院的判決獲得承認並具有最終決定權,而該判決在執行時會引起公共力量,應視為土耳其判決。承認和執行案件的法官無權調查外國法院判決的正確性;土耳其承認和執行法官的權力都適用於外國法院的判決,重大和法律裁定的程序。

一種。承認和執行案件的程序和原則在第50條中有所規定,其餘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法編號為5718。
該案件應由家庭法院提起;如果司法區域內沒有任何家事法庭,則由初審法院裁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被告的居住地法院;如果不是,則為被告和解地法院;如果不是,則為伊斯坦布爾,安卡拉或伊茲密爾法院之一。就我們而言,我們必須使用伊斯坦布爾法院來提起訴訟。

b。具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均應要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裁決。提出承認和執行要求的請求書應包括原告,被告(及其律師,如果有)的姓名,姓氏和地址,給出判決書的外國法院的名稱,日期和編號。決策,決策摘要以及對零件的需求和解釋,以防對外國決策的特定部分提出認可和執行要求。

1.外國法院判決書的原件或正式批准的文本及其批准和公證的譯文;以及
2.請願書應附有表明決定已定案及其批准和公證的譯文的信件或文件。

該決定必須由外國法院就民事訴訟作出,並由外國法律最終確定。除了這些條件;

一世。土耳其和作出決定的國家必須就互惠達成協議,或者該國家應具有法律或事實上的適用性,以執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決定,
ii。決定的規定不得違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
iii。
iv。必須對商譽作出裁決,而商譽不在土耳其法院的專有權力之內。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人的辯護權必須得到保護。

C。承認和執行案例的案例費用約為250 TL。此外,視情況而定,可能會有通知,專家,翻譯,固定和貨運費用,這些費用可能約為2,000 TL。

d。由於根據簡單的管轄程序進行檢查,因此識別和執行案件的過程非常簡單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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