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離婚案期間和之後可以決定的贍養費類型

本篇文章提供給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移民土耳其的人作為參考

臨時撫養費:  根據土耳其民法第4721條第169條;“當司法分居或離婚的要求,起訴,法官應考慮配偶和照顧和保護兒童的財產的自身運動的臨時措施的情況時有必要特別是對住宿,生活費用,管理” 因此,當進行司法分居或離婚時,負責案件的法官應在不提出任何要求的臨時措施的情況下自行採取動議,有關配偶的住處,生活費,遺產管理和財產分配的必要臨時措施。特別是對兒童的照顧和保護。臨時a養費是另一方必須提供的經濟支持,以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供配偶和子女維持其生活。在決定臨時a養費時,法院不會考慮另一方是否有過錯。根據上訴法院2004年1月28日的裁決,編號為2004 / 2-8 E. 2004/27K。“提起司法分離或離婚時,法官應在案件繼續進行期間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特別是對於住宿,生活費用,配偶財產的管理以及對兒童的照料和保護的決定, 沒有必要做到完美無缺。因此,該婦女在導致離婚的事件中存在缺陷這一事實並不妨礙裁定他暫時的a養費。”

在決定配偶是否需要臨時a養費時,將考慮配偶的財務狀況和生活條件。如果由於離婚而使生活水準降低,法院應裁定臨時a養費。代表兒童決定臨時a養費;要求孩子未成年並由另一方照顧。臨時a養費應從離婚案之日算起,直至離婚判決最終確定為止。

配偶Support養: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75條編號;”因離婚而需要幫助的配偶可以在不離婚後需要幫助的配偶的過錯的情況下,無限期地向另一方要求其配偶的生活費,費用與另一方的經濟實力成正比。不比其他配偶的過錯重。負責a養費的一方不一定有過錯。法院可以在某人需要配偶support養的情況下,代表該配偶決定配偶support養。法院無法自行決定是否支付配偶support養費。應該確定,由於離婚,需要法院請求裁決配偶support養的一方。要求其他人給予配偶支持的配偶不得有過失或少過失。除非決定離婚,否則不能決定是否提供配偶。

子女撫養費:根據土耳其民法第4721條第182/2條;“在與未給予父母監護權的配偶子女之間建立個人關係時,子女的利益,特別是在健康,教育和道德方面的利益被作為基礎。那個配偶必鬚根據孩子的能力加入孩子的照料和教育支出。”

沒有監護權的配偶有責任按其能力共同支付子女的教育,家具,衣物,保健,住宿,交通,津貼等費用,支付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由離婚決定決定。因此,子女撫養費的開始時間是離婚案提起的日期。當共同的子女成為主要子女時,子女撫養費將自動刪除,無需法院判決。可以對主要孩子提起撫養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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